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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潔時暈倒,算不算工傷?
2014年7月8日17時許,李某在其負責的小區(qū)內打掃衛(wèi)生時暈倒,摔倒時身體撞在工具車上,過了幾秒后李某才清醒過來。同事將李某送到小區(qū)旁的私人診所檢查,李某沒覺得有什么不對勁,就回家休息了。直到次日,李某覺得左側脅肋部疼痛不適,活動受限,到新疆昌吉州中醫(yī)醫(yī)院檢查治療住院,被診斷為左側第6、8、9肋骨骨折,雙肺下葉挫裂傷及胸腔積液。
事后,李某和公司一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人社局審查后,對李某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,認定李某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內工作時受到的事故傷害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,屬于工傷認定范圍,予以認定為工傷。但物業(yè)公司認為李某眩暈摔傷系自身疾病引發(fā),與履行職責無關,不能認定為“因工作原因”,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。物業(yè)公司不服行政決定,提起訴訟,并申請法院調取李某曾經的眩暈病史資料,以證明李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摔倒。(來源:人民網 原標題:保潔時暈倒 物業(yè)稱自身疾病 記者:郝笑天)
李華陽律師: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: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(二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;(三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;(四)患職業(yè)病的;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九條: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,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,用人單位、職工、工會組織、醫(yī)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(xié)助。職業(yè)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,依照職業(yè)病防治法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對依法取得職業(yè)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(yè)病診斷鑒定書的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。
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。
本案中,李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時暈倒受傷,物業(yè)公司作為用人單位,認為李某受傷不是因工作原因,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。暈倒,顧名思義,是指因頭暈導致站立不穩(wěn)摔倒。而引起頭暈的原因很多,眾所周知,低血壓、低血糖、貧血、高血脂、重感冒、失血過多、勞累過度、久蹲后站立等均可能引發(fā)頭暈。結合本案中李某作為已年滿52周歲的中老年婦女,在天氣晴朗的夏日午后,在室外進行體力勞動時暈倒摔傷,按常理和生活經驗判斷,李某暈倒摔傷與其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,除非物業(yè)公司能舉證排除履行職責與其暈倒的關聯(lián)性。故即使李某確因身體疾病原因出現過頭暈癥狀,甚至李某暈倒確實存在身體疾病方面的原因,也只能說明李某摔倒受傷還可能存在或確實存在其他原因,但并不能必然排除履行職責是造成頭暈摔倒的誘因,且物業(yè)公司主張李某自身有疾病,僅是一種推測,因此,物業(yè)公司申請調取證據欲證明的事實并無實際意義,李某都在保潔時暈倒系工傷,物業(yè)公司應予以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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